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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知道不改,将错就错就不对了——评武汉大学学子诬告案

  我们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知道不改,将错就错就不对了。校园治理,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无论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校规)为准绳”,是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法院判决,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属于事实的认定,这个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应当其效力是高于学校给出的事实认定的。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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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星期二

视同缴费——养老保险缴纳者再次缴纳的“特殊人员退休金税”

当前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正经历深刻变革,但一个核心的争议焦点始终未曾完全消弭: “视同缴费”所产生的养老金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这不仅仅是一个精密的财务核算问题,更深层次地触及了社会公平、政府公信力以及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长期健康运行。

视同缴费:被转嫁的历史责任

在2014年养老金并轨改革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和相关国企事业单位直接支付,个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他们作为当时的“原支付义务单位”,承担着全部的养老金供养责任。然而,当改革将这些人员纳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时,对于其改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财政和原单位并未向基金进行足额的、真实的补缴

这种处理方式,在客观上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视同缴费空账”。这意味着,目前由企业和所有在职职工(实际缴费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仅要用于支付自身群体退休后的养老金,还需承担一部分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本质上是将原本属于财政和原单位的历史责任,变相转嫁给了当前的养老保险缴费者。而这些费用,全体国民之前已通过纳税的形式予以支付。现在让普通的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者再次承担财政及国企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支付义务,本质上是在向企业养老的缴费者再次征收一笔“财政供养人员养老金税”。

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支付义务

要真正理解并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区分养老金制度中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支付义务:

1. 实际缴费养老金:基金支付,责任清晰

这部分养老金对应的是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所有企业职工实际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其支付责任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规范缴费,并辅以投资收益。这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成员之间互助共济的体现。这部分责任归属明确,逻辑清晰。

2. 视同缴费养老金:原支付义务单位的强制性责任

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于改革前形成的“视同缴费”年限,其所对应的养老金支付责任,应明确归属于当时的“原支付义务单位”,即财政和相关国企事业单位。这并非是为他们增加新的财务负担,而是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其原本就存在的、且从未被免除的支付义务

换言之,财政和原单位应每年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笔专项资金,用于补齐“视同缴费”所产生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或者直接用于支付视同缴费年限所对应的养老金。如某退休人员,实际缴费10年,视同缴费30年,总缴费年限是40年,则其养老金的支付义务是,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4,原养老金支付义务单位需要支付3/4。我们根据实际缴费与视同缴费年限的比例,来分配各支付义务机关的支付比例。这笔资金是对过去责任的清算,是用于填补历史遗留的“空账”,确保基金来源的纯粹性和公平性。它应当有明确的核算依据和独立的资金来源,例如可以考虑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划转,或者通过专项财政预算列支。

财政补贴的性质辨析:福利而非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现行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补贴,与履行“视同缴费”的历史支付义务,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事件

  1. 履行原支付义务(填补“视同缴费”空账):这是一种强制的、义务性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笔钱是用于偿还财政和原单位在双轨制时期未实际缴纳的“历史欠账”。它是建立在公平和责任基础上的制度性补救。
  2. 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补贴:这更多可以视为一种福利性的、调节性的支持。它体现了国家作为社会保障最终兜底者的职能,以及在宏观层面平衡基金收支的需要。这种补贴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理论上可以多给、可以少给,甚至在基金运行极其良好时可以不给。它不应被混淆为对历史欠账的偿还。

重塑公平:直到最后一个“视同缴费”者离世

这种由原支付义务单位支付“视同缴费”养老金的模式,应当持续到改革之前最后一个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去世为止。这标志着一个明确的过渡期终点,意味着当所有历史遗留的责任都由其应承担方消化完毕后,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统一、公平、可持续

只有当财政和相关国企事业单位真正地、持续地履行其对“视同缴费”的强制性支付义务时,才能消除当前制度中“重复征税”的实质不公,重建社会对养老金制度的信任。这将使每一位缴费者确信,他们的贡献将公平地惠及自身,而非被用于填补本不属于他们的历史责任。这不仅是财务上的精确,更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是回归养老金制度本源,重塑公平基石的关键一步。

2025年6月24日星期二

政策的制定,不能只丟包袱,不担责任——兼论养老金并轨时视同缴费应当由财政补缴

近年来,中国养老金并轨改革的推进,无疑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中的一大步。它试图打破长期存在的养老金“双轨制”,旨在实现制度公平,让所有劳动者在退休后能享有统一的养老保障。然而,在这场宏大而复杂的改革进程中,公众,特别是广大企业职工,却普遍感受到一种难以言说的“不公平”。这种不满的核心,正指向政策制定者“只想着丟包袱,而不想着担责任”的质疑。

2025年6月11日星期三

公共政策,普通人能否发声?

在当今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摆在我们面前:公共政策,普通人不要发声?

首先,我们得承认,公共政策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和宏观的社会考量。一些人认为,普通人缺乏专业的政策分析能力和全面的信息掌握,发声可能会带来混乱和误导。就拿城市规划来说,专业的规划师们需要考虑土地利用、交通流量、环境影响等诸多因素,而普通人可能仅仅从自身的局部利益出发,提出的意见未必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

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

制度性问题要制度性解决,评家属取现的合理诉求与银行的法定职责

        前言:银行错了吗?没有。公证处错了吗?没有。家属错了吗?也没有。那么人死在银行,到底是谁错了?

本人综合各种消息,认为事情的真相是,医院已经告知家属老人已经时日无多,已经没有治愈的希望,就在这两天。家属发现老人名下还有大量存单存款,如果不在老人生前取出来,将来必须走遗产公证流程,耗时耗力耗财。

本人在公证处见过做遗产继承公证的,当事人跑公证处很多次,每次都可以发现新的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就跟已经大量报导的,独生子女无法享有父母财产的完整继承权,七大姑八大姨都有部分继承权。

2025年5月7日星期三

姑父的嫂子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建议修改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修正建议稿

第一条 【来源于先去世子女遗产的特殊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的来源于先于其死亡的子女的遗产,由该先死亡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该部分遗产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再次分配。

第二条 【长辈继承晚辈遗产的默认放弃】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父母等长辈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先于其死亡的子女的遗产,且被继承人有直系晚辈血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继承该部分遗产,但有明确书面表示接受继承的除外:

关于降低对美资产依赖,强化国家经济安全的建议

 致: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相关决策部门

鉴于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日趋复杂,全球金融市场不确定性显著增加,为确保我国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 战略意义

  1. 防范风险,确保国家财富安全: 降低持有美国国债的比例,减少在美资产,以应对潜在的政治和金融风险,保障国家外汇储备和海外资产的安全性。
  2. 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质量: 将部分外汇储备转化为具有长期价值和战略意义的实物资产,提升国家整体资产质量。
  3. 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 将回流资金投入到支持国内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5年1月25日星期六

关于建立诈骗电话举报平台及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议

为有效遏制电信诈骗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从根本上解决针对我国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诈骗电话举报平台

1. 收集诈骗电话信息:公共安全部门应设立全国统一的诈骗电话举报平台,用于接收群众举报的诈骗电话信息,特别是尚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诈骗未能成功的线索,以弥补现在只能是被骗成功之后才能报警处理,以及现有的垃圾信息举报平台的不足。

2024年8月24日星期六

关于立法禁止企业保存公民个人信息的建议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民众防不胜防,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滥用,被部分企业过分收集后主动或被动地流入到犯罪份子手中,鉴于此,本人认为我们应该建立统一平台来就部分企业服务的实名认证,但是实名信息不保存在企业中,具体如下:
  1.  国家建立统一的身份实名认证平台,关联公民身份信息,由公安部门管理。
  2. 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企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线下企业配发专用扫描设备扫描用户身份证,互联网企业提供专用接口。与现在不同的是,企业得到的结果是加密过后的数据,并且同一个身份证不同的次数加密后的数据都不一样。禁止企业保存用户的明文的身份信息,企业知道的结果是“用户**********已经通过公安部门实名认证“。

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

有感于河南“赋红码”被处分女干部履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应当与全国普通民众适应同一套法律法规。国家监察机关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时候不可以缺席。全国人民都看见了,那是一群心中没有人民,没有法制观念的领导干部,但我们的检察院看不见,郑州市委组织部,市委常委看不见。

 我心中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是手拿打王鞭,上打昏君,下打佞臣,与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人或事物相斗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只对党内正式的规章制度负责,而不是对某个领导干部负责。国家监察机关,只对法律法规负责,不对某个具体的人负责。

2024年8月18日星期日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以坚决彻底的手段全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了新世纪的人类公敌,另人防不胜防,而我们中国人,更是深受其害。一是被电信网络诈骗份子诈骗的伤害,二是因防电信网络诈骗而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伤害。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国际合作,但是就本国自身来说,我觉得我们的相关部门的工作的努力方向有一定的问题,下面就来具体的说一说。

首先,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根本任务是打击犯罪,其次才是阻止人民群众被骗。反诈骗的主体责任在于相关的电信运营企业和公安机关,其次才是易受害人群。

当今的公权力机关,一直在要求群众提高警惕,防止被骗,但是有最重要的一点我实在是想不明白,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真的没有想到,还是想到了,但是因为某种原因而故意遗忘而不去处理。

2024年8月5日星期一

坚决反对以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名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当前,在全民反诈的背景之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态势依然很严峻,使得相关部门对电信网络打击持续高压态势,2022年通过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通过,对相关部门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可否认,该法案的出台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供的了一定的帮助,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存在打击面扩大化,随意化,大量守法公民被误伤,影响极其恶劣。

关于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20229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并于202212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本人认为该条款存在标准模糊,程序不透明,执行过度等问题,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故依法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

本人认为,该条法律授权移民管理机构限制公民出境,但是没有要求移民管理机构提供当事人存在诈骗活动嫌疑的证据。该条款所授权的这种“预防性刑罚”,没有对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原则进行落实,违反了法律程序和法治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有涉电信网络诈骗的话可以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了,不仅可以限制出境,还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2021年8月28日星期六

可以阻止本國公民回國嗎?

中国驻外使馆,是海外国人在当地唯一能够找到的中国政府机关。根据首访负责制,驻外使馆有责任和义务来处理国人的请求,不是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也有责任和义务协调国内相关部门一同解决。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人是感情的动物,归国,回家,回到亲人的身边这是人的基本诉求之一,这一诉求在疫情发生之前我想没有人会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在疫情发生后,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民航实施了“五个一”政策,大大减少了国际航班的入境,严防疫情的境外输入,回中国大陆的航班,对比同处东南亚的泰国,缅甸,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等,柬埔寨的票价也是比他们贵几十倍;同样柬埔寨出发,飞香港,澳门,台湾,日本,韩国的机票价格,同样也比飞中国大陆便宜好多倍。市场经济,航班价格由航空公司决定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得不到民众的信任的。在市场调节失灵,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时候,就当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对相关领域进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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