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知道不改,将错就错就不对了。校园治理,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无论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校规)为准绳”,是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法院判决,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属于事实的认定,这个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应当其效力是高于学校给出的事实认定的。当然,学校也可以不接受基层法院的判决,支持杨某去上诉,以改变基层法院判决中的事实认定,进而维持学校给他的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没有,法院判决生效,则学校应当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撤销对被诬告学生的行政处罚,并赔理道歉,并追究诬告者应当在学校承担的责任。
这应当有标准作业流程指导,并不需要向上级领导请示,我相信,只要按标准作业流程去走,根本不会闹得满城风雨。武汉大学,在国家司法机关已经为其学子平反后,竟然还不敢依法依规去为本校一个被诬陷的学子平反,这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也是武汉大学需要交待的核心问题。#武汉大学诬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