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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星期三

姑父的嫂子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建议修改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修正建议稿

第一条 【来源于先去世子女遗产的特殊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的来源于先于其死亡的子女的遗产,由该先死亡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该部分遗产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再次分配。

第二条 【长辈继承晚辈遗产的默认放弃】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父母等长辈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先于其死亡的子女的遗产,且被继承人有直系晚辈血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继承该部分遗产,但有明确书面表示接受继承的除外:

(一)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未向遗产管理人或全体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继承,并提供身份证明和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的;

(二)遗产为不动产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该部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至该长辈名下的,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存在其他经全体继承人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办理登记的除外;

(三)遗产为需要办理权利变更登记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股权等),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相应的权利变更登记至该长辈名下的,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存在其他经全体继承人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办理登记的除外;

(四)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被继承人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死亡,且在死亡前未办理该部分遗产的转移登记的,视为该父母放弃继承该部分遗产,该部分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存在其他经全体继承人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四条 【赡养义务的替代履行与继承权】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代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父母,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其赡养行为在继承来源于该先死亡父母的遗产时,视为已履行赡养义务,并在遗产分配时予以适当优先或多分。

第五条 【来源于特定血脉财产的处分限制】被继承人继承的来源于其先于其死亡的直系血亲的财产,在被继承人处分该部分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该先死亡直系血亲的直系后代的合理继承预期。被继承人通过赠与等方式处分该部分财产,导致该直系后代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的相应份额明显减少且无正当理由的,该直系后代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部分赠与行为或要求其他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受赠人的获益情况以及该直系后代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等因素。


以上修改建议,针对以下简化了的情况,每一次继承都是唯一继承人,实际情况会更复杂,涉及更多的人:

小明的爸妈没了,房子给了小明和奶奶一人一半。

奶奶没了,她那一半房子,小明和他姑姑分了。 这时候,小明有了房子的 50% + 25% = 75%,姑姑有 25%。

姑姑没了,她的那 25% 的房子给了她老公(姑父)。

姑父没了,他的那 25% 的房子给了他爸爸。

姑父的爸爸没了,他的那 25% 的房子给了他的儿子(姑父的哥哥)。

姑父的哥哥没了,他的那 25% 的房子给了他老婆(姑父的嫂子)。

所以,最后房子是小明的 75%,和姑父嫂子的 25%。

通过以上流程,小明姑父的嫂子占有了小明父母房产的25%的份额,每一步继承都是合情合理合法,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不合情理。姑父的嫂子,不仅仅是没有血缘关系,也不是近亲,在现代社会中,可能是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让她去公证处声明放弃继承?而以上建议,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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