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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知道不改,将错就错就不对了——评武汉大学学子诬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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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星期二

视同缴费——养老保险缴纳者再次缴纳的“特殊人员退休金税”

当前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正经历深刻变革,但一个核心的争议焦点始终未曾完全消弭: “视同缴费”所产生的养老金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这不仅仅是一个精密的财务核算问题,更深层次地触及了社会公平、政府公信力以及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长期健康运行。

视同缴费:被转嫁的历史责任

在2014年养老金并轨改革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和相关国企事业单位直接支付,个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他们作为当时的“原支付义务单位”,承担着全部的养老金供养责任。然而,当改革将这些人员纳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时,对于其改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财政和原单位并未向基金进行足额的、真实的补缴

这种处理方式,在客观上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视同缴费空账”。这意味着,目前由企业和所有在职职工(实际缴费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仅要用于支付自身群体退休后的养老金,还需承担一部分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本质上是将原本属于财政和原单位的历史责任,变相转嫁给了当前的养老保险缴费者。而这些费用,全体国民之前已通过纳税的形式予以支付。现在让普通的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者再次承担财政及国企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支付义务,本质上是在向企业养老的缴费者再次征收一笔“财政供养人员养老金税”。

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支付义务

要真正理解并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区分养老金制度中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支付义务:

1. 实际缴费养老金:基金支付,责任清晰

这部分养老金对应的是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所有企业职工实际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其支付责任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规范缴费,并辅以投资收益。这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成员之间互助共济的体现。这部分责任归属明确,逻辑清晰。

2. 视同缴费养老金:原支付义务单位的强制性责任

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于改革前形成的“视同缴费”年限,其所对应的养老金支付责任,应明确归属于当时的“原支付义务单位”,即财政和相关国企事业单位。这并非是为他们增加新的财务负担,而是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其原本就存在的、且从未被免除的支付义务

换言之,财政和原单位应每年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笔专项资金,用于补齐“视同缴费”所产生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或者直接用于支付视同缴费年限所对应的养老金。如某退休人员,实际缴费10年,视同缴费30年,总缴费年限是40年,则其养老金的支付义务是,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4,原养老金支付义务单位需要支付3/4。我们根据实际缴费与视同缴费年限的比例,来分配各支付义务机关的支付比例。这笔资金是对过去责任的清算,是用于填补历史遗留的“空账”,确保基金来源的纯粹性和公平性。它应当有明确的核算依据和独立的资金来源,例如可以考虑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划转,或者通过专项财政预算列支。

财政补贴的性质辨析:福利而非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现行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补贴,与履行“视同缴费”的历史支付义务,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事件

  1. 履行原支付义务(填补“视同缴费”空账):这是一种强制的、义务性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笔钱是用于偿还财政和原单位在双轨制时期未实际缴纳的“历史欠账”。它是建立在公平和责任基础上的制度性补救。
  2. 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补贴:这更多可以视为一种福利性的、调节性的支持。它体现了国家作为社会保障最终兜底者的职能,以及在宏观层面平衡基金收支的需要。这种补贴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理论上可以多给、可以少给,甚至在基金运行极其良好时可以不给。它不应被混淆为对历史欠账的偿还。

重塑公平:直到最后一个“视同缴费”者离世

这种由原支付义务单位支付“视同缴费”养老金的模式,应当持续到改革之前最后一个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去世为止。这标志着一个明确的过渡期终点,意味着当所有历史遗留的责任都由其应承担方消化完毕后,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统一、公平、可持续

只有当财政和相关国企事业单位真正地、持续地履行其对“视同缴费”的强制性支付义务时,才能消除当前制度中“重复征税”的实质不公,重建社会对养老金制度的信任。这将使每一位缴费者确信,他们的贡献将公平地惠及自身,而非被用于填补本不属于他们的历史责任。这不仅是财务上的精确,更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是回归养老金制度本源,重塑公平基石的关键一步。

2025年6月24日星期二

政策的制定,不能只丟包袱,不担责任——兼论养老金并轨时视同缴费应当由财政补缴

近年来,中国养老金并轨改革的推进,无疑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中的一大步。它试图打破长期存在的养老金“双轨制”,旨在实现制度公平,让所有劳动者在退休后能享有统一的养老保障。然而,在这场宏大而复杂的改革进程中,公众,特别是广大企业职工,却普遍感受到一种难以言说的“不公平”。这种不满的核心,正指向政策制定者“只想着丟包袱,而不想着担责任”的质疑。

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

新六国论·川普版

 (依苏洵《六国论》原文结构,仅改数字)


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美。赂美而力亏,霸权之道也。

或曰:六国互丧,率赂美耶?曰:不赂者以赂者丧。列国失强援,不能独完。故曰:弊在赂美也。


秦以攻取之外,小则获邑,大则得城。较秦之所得,与战胜而得者,其实百倍;诸侯之所亡,与战败而亡者,其实亦百倍。则秦之所大欲,诸侯之所大患,固不在战矣。

今岁献万亿,明岁输千亿,然后得一夕安寝。起视四境,而关税之剑又至矣。然则诸侯之金有限,美帝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

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

政策制定的目的:服务群众而非方便管理

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政策制定与实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群众福祉。无论是经济改革、社会保障,还是公共服务,政策的核心目标都应是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政策因脱离群众而效果不佳,甚至引发不满和矛盾。因此,坚持群众路线,明确政策制定的目的,切实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

2024年11月5日星期二

如果“十年寒窗”并不能带来超越几代人努力的机会

 如果“十年寒窗”并不能带来超越几代人努力的机会,那么社会将面临更严重的阶层固化问题。底层人会发现,纵使他们再努力也难以改变出身带来的限制。长此以往,这种社会机制会打击底层人通过个人奋斗的信念,使得社会阶层之间的鸿沟不断加深,底层人陷入绝望,上层人则在封闭的结构中停滞不前。

1. 底层人失去上升希望,努力变得无意义

当“十年寒窗”的奋斗无法带来真正的上升通道,底层人会质疑个人努力的意义。如果再多的勤奋和才智都无法超越出身,那么底层人就会逐渐放弃通过知识和才干提升自己的动力,陷入消极甚至反抗情绪。失去希望的底层人可能会认为,既然努力无望,不如寻求其它途径来获得自身利益,甚至反抗现有的社会体制。这将增加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

十年寒窗,凭什么能超过几代人的努力?——给底层人向上的机会

 在中国历史中,社会阶层的固化和打破一直是社会焦点。上层人群常因家族资源积累享有数代传承的财富与地位,而底层人则靠个人奋斗,在激烈竞争中寻求跃迁的机会。寒窗苦读十年不仅象征着对底层人通过个人努力获得公平竞争的承诺,也在深层次上平衡了社会阶层的利益。提供这样的机会,让底层人看到希望,不仅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为既得利益者提供了自身安稳的基础。给底层人向上的机会,其实也是让整个社会得以持续发展的生存之道。

2024年10月5日星期六

历朝历代灭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中国人向来是习惯于逆来顺受的,老百姓只要还有一点盼头,都会委屈求全,宁愿饿死,也不会想到杀官造反这种事。一切的苦难,都会相信是自己不够努力造成的,并不会把责任怪罪于我们的官老爷。而选择造反,只是因为“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2024年8月7日星期三

是时候在法制的范围内检视疫情防控工作了

2020年至2023年初,中国人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与新冠病毒作斗争,原计划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但最终我们也不得不接受现实,选择了与病毒共存。

三年来,为疫情防控,中国人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全面检视,其中部分问题是值得我们警惕的。

首先,是法治的破坏。疫情防控属紧急状态,可引用应急状态法和传染病防治法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力。但是引用这两部法律是有前提条件的,比如引用传染病防治法的时候,只有依法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宣布辖区内某地为疫区后才可以封锁该区域。引用应急状态法,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全国人大来决定和宣布。而截止目前,希望网友能提供一下有哪个地方被依法宣布成为疫区了,或者被宣布进入应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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